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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出台 个人代持须报批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0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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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艾家静

  境外国有产权纳入阳光监管。

  27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央企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央企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指出,《办法》明确央企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这是继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资委出台的又一个针对央企境外资产管理的办法,这两个文件都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魏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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