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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19: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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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黄瑞) 中国商务部27日发布公告,决定自本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商务部将调查以确定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2006年,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2011年4月,商务部收到国内企业代表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据了解,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合成甘油以及氯醇橡胶等。

责任编辑: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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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氧氯丙烷
  • 反倾销措施
  • 期终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