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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15: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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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雷敏)中国商务部27日发布2011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报告称,中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2011年4月13日,商务部收到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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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氧氯丙烷
  • 反倾销措施
  • 期终复审
  • 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