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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重拳打击骗保 最高可处五倍罚款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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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文晶)“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多,社保基金规模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看中了这块‘唐僧肉’,想方设法骗保。”昨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社会保险法》时提到,新法明确提出对骗保者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发挥震慑作用。

  来自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总收入和总支出分别为339.59亿元和406.6亿元;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13.81亿元,比2005年末的53.43亿元增长7.7倍。为了确保这笔巨额资金的安全,我市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出台《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但比较而言,对于骗保行为处罚额度偏低,威慑力较小。

  据了解,目前常见的骗保行为有两类。一是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环节,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二是在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有的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有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

  社保法规定,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在罚款之外,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还将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责任编辑: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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