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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子在京醉驾打伤民警 专家称应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7日 16: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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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赵艳红)记者昨日从北京警方获悉,6月4日在工体北门打伤停车管理员和民警的外籍驾车男子,已因涉嫌妨碍公务被刑拘。

  6月4日上午7时许,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在工人体育场北门,几名外国人因停车收费与停车场管理员发生纠纷,并对管理员殴打。三里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在调查处置过程中,驾驶车辆的外籍男子拒不出示证件,并强行发动车辆准备离开。民警拦阻时,该人击打民警,并将民警拖行40余米甩下,致民警受伤。在驾车逃跑时,又先后将两名路人撞伤。后在群众协助下,民警将该车拦下,将驾车男子控制并带离现场。经查,该男子为西亚某国在京留学生,25岁。经交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该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04.7mg/100ml。目前,该人已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北京警方表示,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群体,警方将依法保护每位在京工作、生活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分析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外籍男子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同时打伤民警,涉嫌妨碍公务。因妨碍公务罪比危险驾驶罪行更重,所以警方以嫌妨碍公务罪对其依法刑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同时据《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所以该案可由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进行侦查,但是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