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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五大途径构成民事纠纷解决体系"金字塔"型结构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2日 14: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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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中国网络电视台推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网上系列谈"活动,邀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文化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分别从经济、民主法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并与广大网民进行在线交流。该活动由中宣部宣教局主办,中国网络电视台承办,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文明网、光明网、中青网等百家网站共同参与。

  6月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姚振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并回答网民的提问。

  在谈到如何看待民事纠纷解决体系时,刘俊海说,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讼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发生争讼的,适用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的调解,依调解主体身份之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前者是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调解,后者是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包括行业协会、投资者协会)出面主持的调解。

  他说,从理想目标来看,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依次递减,构成了"金字塔"型结构。其中,绝大多数民事争讼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此友好协商成了金字塔的塔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尝试调解(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途径。此外,调解还是仲裁和诉讼机制中的必经程序。因此,调解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仅次于友好协商。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果,而且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则民事争讼提交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果,又缺乏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民事争讼只能诉至法院。诉讼成了解决民事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居于金字塔的塔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