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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立法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 打消公众担忧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15: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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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身监禁替代死刑?

  为了体现国家惩治严重犯罪的力度,打消公众在废除死刑后对严重罪犯重返社会的担忧,重要的是获得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终身监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没有哪个人必须被判死刑”,在谈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关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的话题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加重了语气。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表示,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顾永忠的另一重身份是资深刑辩律师,全国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就在他说上述这番话的时候,两起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的死刑案件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之中。

    在沈阳,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以故意杀人罪终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在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伤人后残忍将人杀死,终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悬念是:他们是否会被核准死刑?最高法院要怎样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传递“慎杀”信号

    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时候对死刑问题表态,传达的最为重要的信号就是,死刑要慎用。

    “根据我的理解,最高法院实际传达了三层意思。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张青松认为,前两点看起来就像是说了正确的废话,只是对法律条文的重复。

    中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关键是第三个层面的意思,通过谅解,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青松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影响死刑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如果被害人能接受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为什么非得判处死刑呢?”

    药家鑫案中,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后,张妙亲人的代理人张显(微博)向法院表明“不上诉”的态度并声明放弃追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称将钱留给将失去儿子的药家鑫父母养老。

    “他们连钱都不要了,只要药家鑫死,这种情况下,如何不判处死刑?”顾永忠认为,“在可以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很重要。”

    在夏俊峰案中,法院亦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夏的爱人张晶称,她和婆婆去过被害人家里四次,“带着水果上门去,给人家磕头,每次都被打出来。后来再去,他们家里就没人了”。

    张青松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发社会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要求做好被害人工作,有着现实的意义。”

    相比之下,在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尽管舆论对“贪官”死刑判决逐年减少表示质疑,却未影响社会稳定。

    “这种做法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也是合法的。”但张青松担忧的是,“如果这种因素在死刑判决中过大的话,可能导致死刑适用标准无法统一,司法机关被公众情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