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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13: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中国新闻):台湾名模林志玲因涉嫌逃税日前被法庭判决追税及罚款大约千万新台币,现在事件发展出现转折,台湾财政部门修正相关条款,把模特划归表演人一类,今年报税就可以适用新条款,这也被台湾社会称为“林志玲条款”。
台湾名模林志玲年收入约7千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490万元,台北市税务单位认为,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综合所得税申报不实,要求她补税及缴纳0.2倍罚款共约千万台币。林志玲因此提出诉讼,要求免罚免补税。去年十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败诉。
林志玲逃税案的争议点在于,林志玲与台湾税务部门对她的收入所得的性质认知不同。林志玲主张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费用,例如置装、美容、美发支出等之后再缴税,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所得是薪资所得,两者税额差距明显。
现在,台湾财政部部门增订“林志玲条款”,把模特列入表演人,可依规定,将收入扣掉45%后再报税,对此林志玲表示欣慰。台湾艺人收入多,要报的税也很可观,像今年综艺圈报税大户就属综艺大哥胡瓜,去年收入7560万新台币,要报的税高达2946万,女艺人中,陶晶莹去年10支广告量进帐5680万,报税金额约2194万,位居首位。
编辑:杨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