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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 07: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可操作性不等同于可诉性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修正案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它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标准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也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但鼓励和倡导性的条文较多,过于空泛,不利于实施。”于向阳认为,对于义务性的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与之对应,要尽可能地细化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肖金明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可诉性。
“能否依据‘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进行诉讼,可以讨论。”他说,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很多政策性责任条款,都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肖金明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责任法特征,“责任法更多的意蕴不是违法责任追究,而是积极责任的法律宣示,或者说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的政策性责任。”
一般而言,在体现鲜明制裁性质的法律中,那些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道德要求,不应直接纳入其中。“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肖金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策性责任而非法律性义务,构成了这部法律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