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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10: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成都商报
原本已经盖棺论定的"醉驾入刑"陡然生变。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称,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随后,广东东莞首例醉驾案开审,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法院已收到最高法院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张军的表态以及这一最新要求引起舆论广泛争论,新华社也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院。
要搞清楚"醉驾"是否一定入罪,必须从法律条文本身入手,而不是谁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八)的原文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条规定明白无误,即醉驾不论情节都构成犯罪。根据法律常识,法律解释针对的都是内涵不确定,有不同解读的条款,对一条明白无误的条款,本质上无需再作解释。
这里还需说明的是,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法条本身做出的解释;而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针对法条适用所做的说明。同样以飙车和醉驾为例。立法层面上,这一条款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属于标准的界定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规范。由于其本身的明确性,毋需再做立法上的进一步解释。而司法解释不能解释法条本身,只能阐释如何适用法条。比如,飙车入罪有情节严重的要件,情节严重没有标准内涵,所以司法解释可以对哪些情况适用情节严重条款,做进一步明确。由于醉驾本身就是入罪要件,而其又有客观标准,司法解释对它就没有空间了。
可见,最高法院如果对醉驾入罪做解释是不恰当的。但还有一个争议点,最高法院和一些专家认为,应考虑刑法总则13条的规定,有人甚至认为,分则必须受制于总则。
这实际上是法条冲突以谁为准的问题。法理上,这一问题早已解决: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是同一位阶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对刑法而言,总则是大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分则中的具体罪名属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规定更具体,更有利于具体案件的援引,一般都优先采用分则条款判案,只有分则条款不够具体时,才引用总则中的一般条款作为判案依据。以举证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产品质量责任等一些具体的案件中却规定"举证倒置"。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都是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方式来确定举证责任。醉驾是否入刑这一点上,也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以具体规定为准判案。
总之,从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开始,醉驾入罪已是铁板钉钉的事。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忠实于法律,严格执行,否则就可能落下执法者违法的话柄。
【网友声音】
●废墟与狂欢: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上一再纠结,不只是藐视公众智商,且有为执行中暗箱操作张本之嫌,如此争执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