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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未限贪官死缓减刑 无期不应随意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10: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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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3318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网民热议,对于许宗衡这样的贪官,不杀也至少应限制其减刑。但针对贪腐官员限制减刑的呼声在此次刑法修改中未得到体现。

    针对职务犯罪的减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曾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在他看来,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问题社会反响一直很大,"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为有期徒刑。"

    《刑法》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事实上,很多官员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被判处死刑,死缓判决成为突出现象,原因多是考虑其认罪态度、赃款追缴等,以及严控死刑的要求。

    新华社在2009年末曾经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

    一旦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其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极易滋生外界对其"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的猜测。"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许多人对于贪官被判死缓后的反应。

    据官方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此种背景下,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围未免让外界有些失望。

    修正案审议期间的另一热点是贪污受贿要不要取消死刑的问题。戴玉忠在一次讲座中透露,一位长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响的人大常委曾就"贪污受贿犯罪取消死刑"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但还是没有列入此次修正案。"此外,关于贪污贿赂罪死刑的法定数额标准虽然讨论热烈,最终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该领域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但要同时落实刑期,"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此次刑法修改后,与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领域有关联的是,规定将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3年。"判处死缓的贪官或其他非暴力犯罪人,比照无期徒刑的减刑限制,其刑期至少将延长3年。"赵秉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多方监督才能缓解不信任

    4月14日,广东高院公布规定,内容包括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公开的主旨是要消除开庭与不开庭之间的灰色地带。"广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戴佛明曾对媒体介绍,书面审理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监督。

    从今年开始,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种方式也陆续在广西、河南等省区逐步推广。

    对此,著名法学家陈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减刑制度是由监狱根据服刑人员表现考核申报,法院依据呈报材料书面审批。该方式不能有效规避减刑随意性的发生,而广东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种尝试。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其示范效应会更明显"。

    陈光中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如何使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实质化,亦是迫切的问题。

    "法律规定,检察院事中事后都可介入,而事实是,法院往往选择内部审查,没有听证程序。法院核准减刑前应搞个听证,但这样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规定,监狱报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之前,一定要先听取驻所检察官意见。"陈光中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会更有效,让检方、被害人或其家属、罪犯、社区代表等都参与进来,才能有效缓解被害方乃至社会公众对减刑结果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