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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要求居住区停车场预收费不得超过一年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15: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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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楠)为了防止居住区停车费“跟风涨价”,市发改委要求各区、县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在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

  市发改委昨天公布《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对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规定第1个计时单位不收取停车费。而对于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时,规定停车收费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通知同时提出,对辖区内运送如鲜活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的货运车辆,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

  从4月1日起,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早7时至21时的停车收费标准全面进行调整。市发改委昨天公布的数据显示,本市停车调价1个月以来,截至4月底,共出动761个检查组,1999人次,检查机动车停车场2368家。当场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19件;立案13件,处罚10件,罚款10.64万元。发改委表示,目前,政策效果已经显现,停车秩序不断规范,交通状况日趋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