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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14: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典当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