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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对两类犯罪分子可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04: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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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3日电 (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十三条,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

  《规定》主要明确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宣告禁止令的条件和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的原则方法。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具体宣告何种禁止令。二是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明确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常见具体情形。三是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机关、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变更程序等相关问题。

  据介绍,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