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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5月1日起禁止吸烟 未对处罚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1日 14: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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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唐珩报道:5月1日起,国家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广州市卫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5月10日至12日,将组织队伍对市内各机关单位、医院、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督导,指导室内控烟工作。

  修订后的《细则》第十八条为控烟新规定,内容包括: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比起去年9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控烟范围从“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扩大到“室内公共场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但是,《细则》并没有对不履行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