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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5.1实施募捐条例 对诺而不捐者可提诉讼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1日 01: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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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募捐财产使用必须公开,对于诈捐者可以依法起诉,募捐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记者4月29日从湖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湖南省募捐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失范、募捐财产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骗捐”、“诈捐”等热点问题,《条例》一一作出相应的规范。

  《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如何从根本上扭转募捐组织募捐财产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的固有顽疾,《条例》设计了四次强制公开制度,即募捐人信息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财产情况公开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意图“把募捐放到玻璃箱里操作”。

  《条例》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条例》还明确规定,募捐财产按照约定或者计划用途使用后有剩余时,募捐人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捐款去向应限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