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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08: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历了怎样的过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告诉记者——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薪给报酬所得税一直没有开征,而存款利息所得税在1959年被取消。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但由于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较高,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征税对象仅适用于外籍人员,成为涉外税种。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减除费用标准为400元。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3年,我国个税法修订时,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800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同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同年,北京地税局将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1000元。
2002年,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将个人所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003年9月1日,北京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1200元。
2006年1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上调到每月1600元,财政减收280亿元。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3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上调到2000元,财政减少300亿元;同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