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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无居民海岛开发正式接受个人和企业申请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3日 0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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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4月22日电(记者张遥)记者22日国家海洋局获悉,根据日前印发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可以正式接受个人和企业的申请。

  国家海洋局此前于12日集中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名录涉及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8个省区,共计176个无居民海岛。

  “相比近日公布的名录,申请审批试行办法从审批权限划分、申请审批程序、审理内容等方面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作了细化规范,这也表明无居民海岛开发正式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说。

  根据新公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该试行办法还规定,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等无居民海岛使用,由国务院审批;其它类型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一些沿海省份此前已经在尝试无居民海岛开发,这些海岛的使用权如何处理,新出台的试行办法也作了说明。

  该试行办法规定,《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凡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由县级(市级)政府补编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由国家海洋局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补办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不再进行论证评审,但需提交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差价;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