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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修改 与社会保险法衔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15: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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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改这两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是为了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协调衔接。

  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两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去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经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需要对煤炭法、建筑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为此,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两部法律修改后,既明确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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