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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达到一定数量即可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10: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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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4月8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目前,电信诈骗已经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运作的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个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考虑到电信诈骗行为查处比较难,取证难,诈骗数额难以查清,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总则中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明确以发送诈骗信息和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一定数量即可追究刑责,因为短信和电话是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证的。至于"5000条"和"500个"的数量是根据目前电信诈骗的现实情况制定的,是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