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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期待"问责党委领导"的效力 走出"平民愤"误区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13: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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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也应要求党委政府对民意有所回应。这是提升问责主体的意义所在

漫画:问责。 赵国品(中新社发)

  日前,《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此外,问责办法的亮点还有“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不作为领导”也要问责,以及弄虚作假从重问责等。可以说,上述严格规定,是问责制实施以来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必将更好地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以充分发挥问责体制的效力。

  从党政领导问责制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虽然在一些重大事件的问责中,有党委主要领导被免职的案例——例如,在江西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但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还是对行政官员问责,政府或部门“一把手”被免或被责令辞职的比较多,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在现有的决策体系里,党委处于关键的地位,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对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其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