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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在我看来,事实基本如此,但也有一些需要澄清的地方。按照我国公共管理体制,各级党委的权力确实最大,但这种权力更多地表现为人事任免、大政方针的决策、宏观战略的管理等,而很多具体的事情,包括经济建设管理、党委决策的执行,则由行政机关执行。通常而言,各地所发生的不良事件,总和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联,而不是宏观决策出了问题。因此,问责制中多追究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从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来看,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这是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掌权者谨慎用权、合理用权。作为一方的大员,党委的决策虽然是集体决策和宏观决策,但鉴于其权力的终极性和最高性,对由此权所派生的问题,当然需要追究。
以安全生产事故为例,虽然这个领域的问题都属于个案,出事的原因,往往由于生产管理者和安监部门疏于管理怠于职守。但如果一个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不时发生事故,这就需要考虑到该地的党委领导的力度和效率问题。或许,正是一级党委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疏于对干部的管理和要求,才导致了各类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党委的领导,虽然往往不涉及个案的具体管理,但其对人的管理、对党和国家律令的实施监督、对宏观决策落实层面的督察,都是导致各类重大不良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对党委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度,符合权责一致原则,更有利于强化党委的决策科学性、管理民主性和监管经常性。
再从实践环节来考虑,现在一些地方的党委领导干部,除了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外,党委的班子成员往往分工主管一片工作,由此导致的错误或者事件,当然应该由实际行使权力的人来负责。
就管理科学而言,权责一致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权力源于责任,责任在先,就意味着管理权限的必要性,并因此导致权力的设置,有权必须有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是无限度的、不合理的权力;第二,权力和责任必须在量与度两个方面保持统一与协调。权力大于责任或者小于责任,都不利于管理职能的发回。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党委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意味着掌握较大权力的党委领导干部在责任问题上得到了强化,并使责任和权力保持了统一。对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归根结底还是权力对责任的尊重,是党的服务宗旨的体现。(作者陈杰人系北京青年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