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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 14: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吉林日报》
劳动关系是基本经济关系,它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和谐劳动关系是处于一定组织状态之下,劳资双方及第三方相互沟通、依法协调、有序参与、积极有为、公平正义、和睦相处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公平的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具有民主化的劳动关系为内容,在均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对劳方的关照。同时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法律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市场化、契约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措施和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体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颁布和实施,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建立,使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初步纳入了法律的轨道,我国的劳动法律框架也已初步形成。应进一步加快劳动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充分发挥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作用。199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工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保障各方面权利及义务。2007年全国人大又先后通过了几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在2008年正式生效。这几部法律有效地解决了劳资双方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双方利益已经出现了分化,劳动关系运行呈现出以经营者为主导的体制特征,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经营者的权威得到了极大的增加。在劳动力充裕的情况下,一些大企业凭借自己的地位优势,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拖欠职工工资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中小企业则体现为劳动合同签定率不高,有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存在用工歧视、“霸王条款”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稳定,以国家为代表的行政权乃至整个国家公权对劳动关系的介入就成为劳动立法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意义,通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来监督检察劳动法律的实施状况,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加强劳动行政的管理和监察,是保障劳权实现、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障现有劳动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有效监督手段。
第二,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在制定劳动法律时,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尤其在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矛盾争议发生时,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有效解决争议与纠纷,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主体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劳动法制建设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控劳资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公平、高效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解决了困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过长、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但是,由于大多数案件仍要经历“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程序,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得到处理,也浪费了司法诉讼资源。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劳动纠纷解决方式,要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工会的作用,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重新设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可选择其一,充分重视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建立健全科学、完整和可操作的工作程序。
第三,将劳动法制建设与政府劳资政策体系结合起来,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工政策主要由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两部分构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法律,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的劳资政策体系的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考验政府责任机制的一个重大难题。政府要成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劳工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通过公共政策干预、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政府应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尤其是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政策;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改变乱收费、轻服务的做法,制定出台规范行业的诚信管理制度;针对拖欠、克扣工资、工伤事故理赔难等突出问题,出台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工资保障准备金、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相关政策。同时,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流动职工、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异地续接、经济补偿标准等问题的政策。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做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建立起顺畅、高效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法律调整长效机制与政策调整灵活机制的有效结合,将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