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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目前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还没有条文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2日 22: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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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1年全国两会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3月12日2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联合11家网站举行第6场网络访谈,访谈的主题为“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洁执法”的网络访谈。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徐安、邓川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法制网:法制网网友向贾春梅代表提出一个问题,他说,司法体制改革是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名代表,您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改革有什么看法和建议?谢谢。

  贾春梅: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大家知道,曹建明检察长在去年的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上讲过,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人是检察机关的形象,公诉水平事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但是客观地讲,目前我国的公诉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说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就是我们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根据当前的社会治安情况对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的一个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从严打击,对轻微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目前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还没有条文的依据。

  再一个,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侦诉协作和诉审分离,以及诉辩平衡的关系。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公诉制度进行改革,进行完善和创新。所以说,公诉制度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要求,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必要性。现在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公诉改革,而且富有成效,刚才邓检和徐检提到了。首先是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就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当中的一个刑事司法制度,这个建议是由中央在关于刑事司法改革问题当中提到的。再一个是列席审判委员会,还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提前介入。什么是提前介入呢?就是在批准逮捕之前或者审查起诉之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关于提前介入,目前来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立法,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它的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听取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于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在2009年的4月份出台了公诉工作的操作规范,其中有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我们提前介入的任务就是了解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审查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同时在侦查过程当中发现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情况,对违法情况实行监督,以保证侦查部门和侦查机关合法、全面地收集证据。

  对哪类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呢?一是重大疑难案件,二是对社会危害比较大的刑事案件,三是媒体关注程度比较高的案件。我们介入的时间,就是刚才提到的,在逮捕之前或者审查起诉之前,必要的时候,公诉部门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同时介入侦查。我们介入的任务是什么呢?除了刚才所说的以外,还有我们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方向,及时固定证据,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参加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

  这些改革的措施,对我们现在的公诉工作来说,是很有意义的探索,同时对保证公诉质量,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也是富有成效的。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对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来说,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