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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谈如何避免出现强制拆迁的恶性事件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1日 22: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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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1年全国两会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3月11日2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联合新华网等11家网站开展主题为“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网络访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女)3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中国网络电视台进行视频图文互动直播。

  【国际在线】:各位代表晚上好,我是国际在线记者。这位网友的提问是提给安东代表的,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有特别意义的一年,在遏制司法权力滥用方面有何举措?如,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不能再自行强制拆迁,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法院将如何慎用并用好司法权力,避免今后仍然出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呢?

  【安东】: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都在发展进步,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可以看作是法制事业进步的一个表现。这个法规我看过了,共35条,我看了之后,有这样几点印象:第一,这个法规体现了一种法律的衡平精神,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发展一些公益事业,需要土地,可以进行征收。但是,你也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何必权益。这次我感觉到,对行政权力、对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了,而且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力度加大了,真正体现了法律的衡平精神。

  第二,第27条和第31条都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甚至“四停”的方式强制拆迁,而且把强制拆迁的权力交给了法院,政府不再直接搞强制拆迁了,他向法院提起申请,经过法院审查进行强制。第三,既对行政权力规范化,提出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程序、按法律办事,同时对行政相对人也提出了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补偿这个事情,经过协调沟通,方案拿出来了,你必须按照这个方案执行,不能任意地不遵守这个方案。

  再一个,这个法规对于我们行政权、对于司法权,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于实践中如何把行政法规贯彻好,避免出现强制拆迁的恶性事件,我想从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我们要认真地学好这部法规,把立法的本意、立法精神掌握好,因为这是执行好这部法律的思想基础,也是个工作基础。第二,要搞一些调查研究,因为这35条有些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可是在实际的行为当中,会遇到好多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我想最高法院也会就这个问题制定司法解释,我们就更便于操作了。

  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制定出来之前,我们会根据法规的要求,根据我们实际调查研究的情况,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不能等,因为事情都在发展的,不可能等什么事情都做好了,再出现这种矛盾纠纷,这是不可能的,出现了我们及时化解。第三,严肃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妥善执法。在政府申请的强制拆迁的案例当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这样的话,一个是严肃依法,再一个是多做工作,多沟通。

  我看这个法规本身就强调了沟通协调,拆迁方案、拆迁标准要广泛地征求意见,还得政府与被拆迁的对象进行沟通联系,法院也要把要求和精神贯穿到司法实践中,多沟通、多联系,这样的话,使这个问题不但依法公正,而且合情合理地得到解决,维护这部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