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13: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关于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
陈兴良分析认为:“虽然马军和徐某是以借款的名义向丁某要钱,用来购买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但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借据,也没有约定利息以及归还的时间,因而不具备借贷的形式要件。”他提醒说,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马军和徐某与丁某的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二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正常的民间借款行为,借贷双方通常存在着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对于大额借款,借贷双方往往会以书面形式约定归还的日期、方式以及借款期限。当遇到债务逾期不还的情况时,债权人一般会有催促还款的行为。而在本案中,马军和丁某之间平常仅有业务上的联系,私人关系一般,除了上述的经济往来以外没有别的深入交往。从借款到案发相当长的时间里,完全具备归还借款经济实力的马军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丁某也没有催促马军还款。
罗猛认为,马军向丁某的“借款”理由为购买高尔夫球卡,并非用于自然人、家庭的一般性开支或者紧急状况下的应急之需,而是在已经拥有多张高尔夫球卡的基础之上,再次买高尔夫球卡,这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不相符的。“通过各种基础性事实,我们完全可以推定马军和徐某与丁某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实质上是以借款为名义掩盖索贿的犯罪事实。”罗猛表示。
2009年10月,海淀区检察院以马军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对马军的主体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不具备受贿罪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认为,认定“委派”一定要严格按照《刑法》基本原理和《公司法》的规定来认定,中国某矿业集团不在下属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参股,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委派”。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国某矿业集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我国《刑法》“国有公司”的定义。而其下属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系由某矿业集团公司控股、社会公众参股并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国有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张鹏表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对于马军的任命权是独立于某矿业集团公司的,是基于出资人权利而进行的指派和任命,而不是受某矿业集团公司委派任职。最后,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