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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13: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马军把第一笔受贿辩解成“借车开”:“温某经常来北京出差,没有自己的车很不方便,就打算在北京买辆车。当时外地人在北京购车不太方便,因为比较信任我,就以我的名义买了车。平时车子借给我开,温某来北京时车就让他开。”
第二笔事实,在马军的嘴里成了“借名办卡”。据他供述:“有一次丁某来北京打高尔夫球,我向他介绍了一家球场,说会员卡有升值空间。丁某说他自己不经常来北京,就用我的名字去办卡,我同意了。”
行受贿三方对借款事实的陈述有出入
马军关于“借车开”的辩解,并没有得到温某的认可。“马军和温某公司有经济往来,并且马军有很大的职务便利,双方更多体现的还是一种权钱交易。”胡志强认为。记者了解到,由于马军用自己的车和温某作了一个交换,因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认定这笔受贿款的数额时,最后认定的是两辆车的差价24万余元。
第二笔受贿事实的认定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使案件侦查难以突破的一个难点在于,在行受贿三方的口中,一致将90万元描述为“借款”。
马军辩解的核心是:卡是丁某的,只是借用他和徐某的名义办卡。如果卡升值了,他再把卡卖掉将钱还给丁某。
徐某始终辩称其与丁某90万元的经济往来系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行为。第一次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徐某表示他和马军想在一家高尔夫球俱乐部办会员卡,但手中没有足够的现金,就向丁某借了90万元,并表示已经在2006年、2007年分多次将90万元借款还清。一天后,徐某又主动找到检察机关,对90万元的“借款”问题进行说明。他推翻了先前的说法,表示由于自己害怕惹上麻烦,才谎称已将90万元借款归还了丁某。
丁某描述的借款细节与两人的供述有出入。丁某说:“徐某向我个人借了90万元说有急用,我也没问,后来我知道他是为自己和马军办高尔夫球卡了。”丁某还证实,在马军被立案侦查后,徐某曾主动打电话给他,说如果检察院找他问借款90万元的事情,就说90万元已经还给了他。
“三人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出入很大,三人三说,供证不太一致。但他们有共同的一点,就是都说这个卡是‘借’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张小兵告诉记者,“这就涉及到以前的司法解释提到的‘以借为名’在行受贿当中如何去判断的问题。”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自然人正常借款状态
办案检察官仔细查阅了全国各地发生的一些“以借为名”的案例,但没找到相类似的案例。“要么行贿方说借给嫌疑人的钱不想要了,要么受贿方说自己借了钱实际上不想还了。这些和我们这个案例都不相符合,无法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说。
关于马军、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一些专家和学者也持不同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马军的“借款”行为属于以借款为名的索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