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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5日 09: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要立规矩更要执行规矩
对“一把手”限权是监督也是爱护
如何有效监督“一把手”,规范其用权,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探索。
2010年,中办颁布了《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组部同时制定了《干部选任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这4个文件相互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任监督体系,力图堵住“买官卖官”的后路。
事实上,早在2002年,中组部就在吉林、浙江、湖北、四川4个省,试水“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目前,这一试点已扩至17个省(区)。同时,各地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的措施不断出台:浙江瑞安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干部制,吉林桦甸提出“隐形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湖北谷城实行干部选任全程记实制……
尤其是近年来,各地越来越多地用票决制选任干部,层级也越来越高。目前,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任免均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2004年,四川省委全委会首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厅级“一把手”;到2009年,浙江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党委常委会干部任用票决制全覆盖……
“为防止出现程序空转,还必须在票决制的执行环节进行科学设计。”张荣臣强调,有时候,技术问题能够直接导致决策民主的效果,“如果票决时,常委们都挤在一起,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那谁还敢在‘一把手’的眼皮底子下表达真实意愿?”
2009年,深圳宣布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以20条具体规定对该市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分解,并设定了清晰的“禁区”,对该市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权、钱、人”等重点权力设限、监督。作为国内首次明文约束党政“一把手”权力的法规制度,《规定》建起了监督也是保护党政“一把手”的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