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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2日 1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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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月2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7898条。

  根据国务院昨天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