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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意见 行政强制拆迁拟取消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17: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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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拆迁】

  可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实施房屋征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对此,上次公开征求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上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舞台,强制搬迁须向法院申请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而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记者 秦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