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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17: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次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和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和新意?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不以是否市场化运作为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征收范围的确定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上次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916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范围、类型界定等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这位负责人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可以实行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