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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处级领导干部任满10年应交流轮岗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04: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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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提交市委全会审议

  处长、镇长的位子一坐就是10年,怎么办?应当交流。昨日,《广州市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提交市委全会审议。

  该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办法》所针对的交流对象为市直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市辖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街(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市副局级后备干部,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一般应当交流到基层任职;没有两个以上正处级职位任职经历,且任现职5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或轮岗。

  (二)市直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在同一处室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共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或轮岗。

  (三)市直机关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或轮岗。

  (四)市辖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五)市辖区执法、人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正职(正处长级),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七)街(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街(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八)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九)其他工作原因需要交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