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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件行政法规打包废止 部分“过时”表述已修改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02: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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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陈菲)在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国务院日前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172个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答疑解惑

  废止7件法规基于什么考虑?

  经研究,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如《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新劳动法实施后,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对部分法规作了哪些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此外,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作者: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