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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12: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审计署网站
六、上海京海工程技术公司总经理王梅珍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行贿案
审计署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7年,王梅珍等人以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1234.28万元,并以年终奖金、信息费、购房补贴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上海京海工程技术公司罚金40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王梅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同案犯马文亮、段常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七、民营企业宽宏公司董事长张家洪职务侵占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6年12月,张家洪利用职务之便以清理固定资产名义,将公司购买的价值544.24万元的3套房产转到其个人名下。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后,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2009年11月,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张家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低保中心电脑管理员查海涛贪污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查海涛利用工作之便篡改低保人员生活保障金发放数据,先后多次将应发放给低保人员的生活保障金315.59万元,贪污转移到其早已藏匿的17张废弃的和其母亲的低保人员生活保障金银行卡中,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查海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涉案的315.59万元已全部追回。同时,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给予城区低保中心主任等3人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九、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惠平等人挪用公款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2001年至2005年,刘惠平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申请并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42万元。2005年至2007年,该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并经该中心副主任陈玉柱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60万元。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刘惠平、陈玉柱还先后5次违规向该中心职工徐磊及其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81.10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以挪用公款罪二审判处刘惠平有期徒刑5年。
十、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低保金管理人员孔繁柱贪污低保资金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9年,孔繁柱利用由其向当地民政部门集中代领并向本公司部分职工及家属统一发放城市低保金的职务便利,向当地民政部门隐瞒23名已迁出、死亡或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的真实情况,并代领其低保金共计39676元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孔繁柱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