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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贿选村委成员将取消当选资格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4日 02: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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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获悉,我省将修改《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贿选等违法选举行为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贿选等严重违法行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不仅当选资格无效,还将被取消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新法还规定,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贿选将被取消当选资格

  据悉,《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提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省民政厅厅长张国琛介绍说,以贿赂或者暴力、欺骗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选举,是村委会选举中的痼疾。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查处机关没有明确界定。

  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候选人本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等。

  修订草案规定,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将被取消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村民联名可罢免村委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必须要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但检举和罢免有一定区别。检举在人员和形式上相对简单、随意,而罢免必须要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介绍说。

  对此,修订草案严格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政府应自接到罢免要求9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如果罢免未获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有权提出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