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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有关人士解读《反价格垄断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2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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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气价格上涨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被批发商层层加价,零售价超过批发价的数倍。水电油气等商品大多由垄断企业提供。这些产品的价格调整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对此,许昆林说,单个酒类企业可以依法自主调整价格。如果茅台这样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联合五粮液等大企业商议联合调整白酒价格,就有串通调价和价格垄断之嫌。

  他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

  “《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当然,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他说。

  新规章赋予反垄断部门哪些权力

  许昆林说,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他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同时,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上述规章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价格垄断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