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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属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17: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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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司法解释》分九条,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在新闻发布会一开始,就向媒体通报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猖獗态势。根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反映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王少南:“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王少南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王少南:“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