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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出台 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17: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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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 国家发改委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新的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详细内容下面连线中央台记者冯雅。

  主持人:你觉得发改委在这个时候制定颁布实施这个《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否跟当前国家管理通胀预期、稳定物价这个大背景有关?

  记者:我想是这样的,首先,因为《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有一个配套的规章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落实执行。我们知道,法只是原则性的东西,经营者和执法者要真正执行的话,必须细化规定,减少随意性。另外,从当前的角度来看,也是有现实的需要和作用。比如,对于违反规定的查处,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利于制止串通涨价、合谋涨价的现象发生。

  主持人:我们知道,今天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里,有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是被禁止的,能否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记者:《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