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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造成水土流失应当治理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14: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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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常红) “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也应当进行治理。”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陈斯喜委员说,第32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可否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活动,如果包括这样解释太随意。“生产建设”通常是指办企业、搞工程,很难与拍摄电影、电视相联系。如果本条规定本意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建议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生产建设”改为“从事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47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要给予处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就要处分过于严厉。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有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是可许可、可不许可的,根据水土保护的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要求,可以不给予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必须许可,不许可就要处分,这样不利于加强水土保护。对可许可、可不许可的,还是交给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比较好。建议把“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删去,如果不删去,建议改为依法“应当给予许可或者批准不予以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