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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拟取消行政强拆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0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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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意见  

     【核心提示】 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建设单位将禁止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对“新拆迁条例”发表意见。

  焦点一:七种情形可征收房屋

    ●关键条文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修改点:危旧房改造 需经市县级人大审议

    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焦点二:补偿金不低于市场价

    ●关键条文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修改一:补偿不低于 类似房产价格

    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明确规定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修改二:符合条件者 不轮候保障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将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细化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修改三:违法改扩建 认定不予补偿

    针对于“突击盖房多得补偿”的行为,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为,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焦点三:补偿方案须征意见

    ●关键条文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修改点:被征收人意见应听取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焦点四:建设单位禁拆迁

    ●关键条文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修改点:

    征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焦点五:政府申请法院强拆

    ●关键条文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修改点: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之一。昨晚他在第一时间接受了人民网的专访。姜明安提出,这份文件有四个方面需要改进:

    首先,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

    其次,法院强拆代替行政强拆使得法院执行有难度,而且有损法院形象。“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执行。”

    再次,二次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停止强拆。“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拆迁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还打着,房子都拆掉了。”

    最后,姜明安还认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取消是个退步。“现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应该让居民有发言权,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

  律师说法

  “危旧改建”应严格限制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昨天发文认为,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丁金坤表示,第八条界定了七种公共利益,其中第四款: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我们认为第四、第五是个新马甲,也是一个新口袋,以后的拆迁都会套在其中,应该去掉这两条。如果不能去掉第四条、第五条,那么应该予以严格限制,不能宽泛解释。”

  权威解读

  公共利益界定必须考虑国情

    据新华社电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网友热议

  称赞进步 期盼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网友热议,大家纷纷表示“是质的进步”、“希望能够尽快实施。”同时很多网友也期待和呼吁出台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一位网友提出,目前北京部分“城中村”还存在老少三代同住20平方米的小房子的现象。“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两万多元,如果货币补偿40多万元,去哪买房?像这种情况政府是不是有其他政策?”(据《北京晨报》)

     【热点解读】

     “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强制拆迁拟取消

    上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2/3以上方可生效的规定,本次被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我国拟立法规定征收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界定7类公共利益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广受各界关注的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范畴作出明确界定。

    (编辑: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