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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类居民可享免费医保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03: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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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明确重残、低保等八类人员可免费享受居民医保。

  其中,见义勇为、优抚对象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是首次享受政府买单待遇。

  相关负责人还提醒说,居民必须连续参保才能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异地就医可以报销,但须办理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可享免费医保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注意,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和见义勇为人员,如已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会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但是,享受免缴费政策的在校学生还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市级福利机构和区县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异地就医报销需办手续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北京的户籍所在地手工报销医药费。

  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解释说,办登记手续应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仍是3家——可选择居住地两家县级以上定点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一家定点医院看病。

  此外,老人和无业人员还可以再选择本市的一家社区医院,将其作为本人在京门诊看病时的社区首诊之地。

  门诊报销必须连续参保

  缴费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的方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参保缴费了,明年没缴费,后年再参保缴费就只能报销住院费,而不能报销门诊费。

  由于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只要在2011年2月28日前参保缴费的,都可以享受自明年1月1日起的医保报销待遇。

  对于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可以办理参保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办法》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跨年住院费须分开累加

  对于跨年住院的情况,报销封顶线一直存在累计享受一次还是两年分开算的争议。实施细则指出,对于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跨年住院治疗,医疗费按年度分开计算。

  据悉,当年12月31日前(含)发生的费用与当年医疗费累加,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则与次年医疗费累加。而住院报销最高限额,按两个年度分别享受。

  低保人员可享双重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八种人可享免费居民医保

  一是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二是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三是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是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

  五是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六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七是城镇优抚对象;

  八是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

  注:后三类人群是首次享受政府买单的免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