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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6: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过去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这次修改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的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等,这些修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旧法相比,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通俗地讲就是赔偿原则不再强调是否“违法”,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首先要侵权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这个确认程序,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任何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按照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是将“行使职权”前的“违法”二字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合法行为造成的不当损害也要赔偿。
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最大的意义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不会因为自己要支出赔偿金而久拖案件,使得受害人一次次地失望。
按照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而且这次扩大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都列入范围。
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精神损害赔偿将实现
2010年12月1日起,重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正式实施。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也将于同日施行。
赔偿范围更加广泛 精神损害赔偿将实现
原来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公民索赔无依据。钓鱼执法“孙中界案”曾轰动一时,但受害人孙中界就未能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而另外一起著名冤案“赵作海案”中,赵作海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其中,国家赔偿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为什么会有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据相关机构解释,考虑到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目前生活困难,而给予其生活困难补助款,“这15万元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基于这些考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新法实施后,公民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多了一把“尚方宝剑”。
违反法定程序要赔偿 规范司法人员行权
2009年,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省灵宝市青年王帅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其跨省追捕。其后,相关部门向王帅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依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由于“不构成诽谤罪”,被刑事拘留8天的王帅拿到了783.93元的国家赔偿款。而新法施行之后,上述赔偿理由将会变为新法相关内容,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而王帅是否构成诽谤罪,已非国家赔偿法判定是否给予赔偿的标准。这一轻实体重程序的表述更改,其实在另一层面上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同时,新法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完善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的内容,新法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赔偿程序更顺畅 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新法实施后,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