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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18: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在线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所涉及条款并不多,最主要的变动是删除了原来的第九条,也即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
删除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引起了一些潜在艾滋歧视意识仍很浓厚网友的“敏感”;尤其是美国《侨报》曾报道“洛杉矶受访华裔民众认为回国检艾滋的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有人据此指责“这三点全是操作性问题,因操作不便,就一删了之,缺少说服力”,“疾控工作首要出发点应是公共安全,然后才是不扰民”。
暂且不去评述类似质疑,而是不妨来设问一下:一个回国的中国公民假如不幸罹患艾滋,是否就将无权入境?这个问题还有另一种问法:一个中国公民假如不幸罹患艾滋,是否就将被强制剥夺生存权,直至被驱逐出境?我想这个问题是不难回答的,只要他仍然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否罹患艾滋,回家都是理所当然的国民权利。
那么好,我们再来接着设问:定期检查艾滋并向政府部门报告,是不是所有国民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是,凭什么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回国,就必须履行这样的义务,而完全丧失了相关的隐私权?
经过这两个层面的设问,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的理由,想必已经再充分不过了。要知道,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的真正缘由,不是媒体报道的“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这三点,而是更为本质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之所以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是因为今年4月国务院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有意思的是,与前者只是个别条款的微调一样,后者同样只是修改了第99条对“应当阻止入境”的外国人所患疾病的文字描述。但也许正是这一修改,让国家质检总局意识到“应当阻止入境”的适用主体,从来都只是外国人,从而整体删除了针对“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的入境检艾规定。
说到底,口岸防艾本来就不是针对中国公民的,因为是否罹患艾滋根本不成其为阻止中国公民入境的理由,而且所有中国国民都理当平等享有艾滋隐私权;作为一种阻止入境的筛查手段,口岸防艾只是针对外国人的,而且只是针对那些“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短暂来华旅游或公干的外国人,同样没有检测艾滋的义务。
无论不幸罹患何种疾病,国门永远都向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由公民敞开,这是最为基本的国民待遇;因此,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艾滋歧视口吻来对此提出质疑,不仅是不理性的更是反常识的,删除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政策纠偏。(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