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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洋婚适用共居所地法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9日 03: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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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洋婚”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还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