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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明确法律适用推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21: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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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吴晶晶、陈菲)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具体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这部法律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吸收了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体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万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法律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对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作出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法律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等法律适用,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