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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拟由各地自行确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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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贾玥 常红 杨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月25日至28日在京举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今日提交大会三审。据了解,三审稿删除了二审稿中“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规定。

  据介绍,二审稿经审议通过后,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常设组织,难以受理和主持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各地情况不同,实践中也有多种做法,建议对此再做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会认为,对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本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