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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扩大车船税征税范围体现税负公平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12: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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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何雨欣、周婷玉)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扩大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

    根据现行条例,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而不需要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车船税是一个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这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相关专家指出。

    草案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船税的纳税范围为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分档)、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