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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醉驾和飙车入罪符合国情但应细化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11: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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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回眸“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近日,记者就醉驾和飙车入罪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醉驾和飙车入罪符合国情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醉酒驾车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现实中醉酒驾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了公众的安全,规定此罪很有必要。

  “当有些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或其他手段不足以遏制时,通过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是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储槐植介绍。

  据了解,韩国、日本、德国、西班牙、英国等国家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对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类犯罪予以专门规定。

  “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对那些平时就有酒后驾车坏习惯的人来说,还是会有压力的。过去处罚只是拘留,现在入罪之后就意味着可能被判处拘役。这一压力对中国老百姓来说还是非常具有威慑力的,比如对出国、就业、公职人员的职务都会有很大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久生对酒驾和飙车入罪的意义也给予充分肯定。

  不会与现行刑罚造成冲突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处拘役和罚金,且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会和现行的刑罚造成冲突。”储槐植说。

  如果该修正案获得通过,在我国刑法中,酒后驾车行为可能涉及三个罪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如何区别这三个罪名,避免法官在审判时“择刑而判”显得尤为重要。

  “这三个罪名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法定后果之后才构成本罪,这在刑法理论上说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从刑法理论上看,是危险犯,是故意犯罪,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危害性就已经存在了,不要求有特定的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并且要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徐久生解释说,这三个罪的界定在刑法规定中是比较清楚的,相互没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