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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立法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乞讨、卖艺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22: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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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出于运营安全考虑,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延伸阅读】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