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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扼霸王条款 “公司最终解释权”被指违法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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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天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部分内容直指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等。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京华时报)

“霸王条款”最高罚三万

        “一旦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不退不换”,商家将类似的霸道语言写在格式合同中将受到重罚。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于11月13日起实施。

  《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合同中必须包括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拥有五种权利。具体而言,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违反上述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部门可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晨报)

(编辑:吕媛媛)